大罷免開民主惡例,多數暴力另有解方





趙文衡



風傳媒 2025年1月23日





圖片來源:明日智庫



立院執政黨為了翻轉國會結構,進行「策略性罷免」,揚言罷免在野黨所有41席區域立委。執政黨欲罷免所有在野黨民選議員,不但令人歎為觀止,同時也首開民主國家之惡例。


通常,罷免機制被視為選民對個別議員行為或表現不滿時的最後手段,而非作為政黨間政治鬥爭的工具。這種大規模的罷免行動可能導致政治對立加劇,社會資源浪費,並削弱民主制度的穩定性。在其他民主國家,政黨通常通過議會辯論、選舉等正常政治程序解決分歧,而非訴諸大規模的罷免行動。凡此惡例一開,未來大罷免潮將不會停止,台灣將因而陷入嚴重的內耗,社會也將永無寧日。


執政黨理直氣壯進行大罷免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在野多數黨在立院以多數暴力方式強行通過違反民意的法案。至少從2000年開始,幾乎每一屆國會都爆出多數暴力的爭議。從陳水扁時代的「再怎麼野蠻」,到馬英九時期的太陽花學運,至蔡英文政府時的年改爭議,都被認為與當時國會多數黨的多數暴力有關。


台灣立委任期四年,一次選舉就決定這四年的國會結構,少數黨在這四年內將任人宰割,找不到任何可能的出口,自然痛苦不堪,而會想盡辦法抗爭,並不時做出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太陽花學運占據立院,年改的街頭暴力抗爭,以及近來的大罷免潮,每次爭議都對台灣社會造成巨大的損害。


但奇怪的是,朝野並沒有真正想要解決多數暴力問題,而是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奪取行使多數暴力的權力上。這使得立院多數暴力的現象,成為一種永無止盡的輪迴。以這次大罷免來說,如果最後少數黨成功翻轉,成為多數黨,這只會開啟新一輪的多數暴力循環。


立院多數暴力是制度設計不良所致


如果同樣事件反覆發生,就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問題。這些國會亂象部分是制度設計不良所致。首先,台灣是單一國會制,缺乏多樣化的審議過程,可能導致權力過度集中於國會的多數黨。憑藉多數優勢,多數黨在國會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容易形成多數暴力。現在的國民黨與以往的民進黨都曾出現類似情形。然而,兩院制也只能讓權力集中的情形改善,無法完全根除,況且兩院制也有自己的缺點。


其次,台灣立法院每四年改選一次,四年時間足以使多數黨在任期前半段可以不顧民意,通過一些極端且爭議性大的法案。台灣的選舉結果經常被選舉時的政治風潮所帶動,但風潮很快就過,留下的將是一個不一定能反映真正民意且四年都無法改變的立院結構。


美國眾議院每兩年改選


反觀美國,眾議院每兩年改選,議員每兩年就必須參加選舉,促使他們必須更關注選民的需求與意見,有助於確保議會能夠即時反映民意,而不致通過過於極端且爭議性大的法案。更重要的是,若議會兩年即改選,透過「策略性罷免」來改變議會結構的亂象就不易發生。


試想,若台灣立法院也每兩年改選,下次選舉時間將會落在2026年1月。在此情形下,若目前少數黨想要翻轉立院結構,現在所要做的不是發動什麼「大罷免潮」,而是積極備戰下屆選舉。對多數黨而言,他們可能需重新審視現有的法案,若有些法案是人民無法接受的,就可能不會推出,畢竟這些法案很快就須面對民意的檢驗。


總之,立法委員若改為兩年改選,少數黨就可以不必為了尋求翻轉而發動罷免,多數黨也會因為很快將面對選民檢驗而不會提出爭議性大、會影響未來選舉結果的法案。這似乎可以很大部分解決長久存在於立法院的問題,並破除上述無盡的多數暴力循環。


但實際上,情況沒有那麼簡單。短任期也有其缺點。首先,由於議員任期短,許多議員可能更關注短期內能夠獲得選民支持的政策,忽略了長期的國家利益和政策規劃。其次,政策可能因為每兩年一次的選舉結果而頻繁變動,導致連貫性不足,特別是在需要長期推行的政策領域。


不過,推動短任期真正最大的障礙是,將立法委員任期由四年縮短為兩年,需要修改憲法。修憲門檻高,需立院極高的多數(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才能成案。對立委而言,每兩年即需投入選舉,不但選舉壓力大,投入成本亦將大增,可以想像不同意者將居多。所以,上面所講的都是紙上談兵,實踐起來會有很大的困難。


台灣的解方:每兩年改選一半立委


筆者提出一個較為可行的折衷方案,即每兩年改選一半立委。也就是說,立委任期仍為四年,但有一半立委任期的起始日及到期日與另一半立委相差兩年。舉例言之,在2026年改選一半立委,這些選上的立委任期至2030年,而2028年改選另一半立委,任期至2032年。如此也許可以不必修改憲法,且每兩年都會有一半立委帶著新民意進入立院。儘管不是全部改選,但已有足夠的席次可讓少數黨翻轉立院結構,同樣的,多數黨也會考慮兩年一次的民意檢驗而不會任意妄為。由於任期仍為四年,將會減少上面所說的偏重短期政策的缺點,而每兩年改選一半也同時兼顧穩定性與反映民意的需求。


在操作面上,由於目前所有立委的改選日期皆一致,要達到兩年改選一半立委,必須要錯開彼此的選舉時間。筆者想到的最簡單可行的方式是,在任期滿兩年時,也就是2026年1月前,朝野達成共識,讓一半立委自動請辭,請辭後不進行補選,而是另開啟新一任四年的立委選舉。在法律的解釋上,可視之為一屆立委分兩次選舉。這樣也許可以不必更動憲法,而只需稍微修改選罷法即可。即使最後須修憲,也較易獲得立委同意。


至於如何將立院一分為二,或者更具體的說,哪些立委較適合於2026年改選,這必須考慮到選舉的成本與便利性。首先,選出不分區立委需要全國性投票,最好能跟隨總統大選一起舉辦。區域立委則可選擇一個方便且易區分的方式,在2026年於某些區域舉行即可,不必勞師動眾的再次舉行全國性大選。若以席次來看,最適合的區分方式是,2026年僅改選六都區域立委48席,2028年則與總統大選一併改選34席不分區立委,加上25席非六都立委。另外6席原住民立委可視方便性安排選舉時間。


儘管上述規劃應屬可行,但對六都而言,還是須多舉辦一次選舉,仍會增加成本。不過,這些成本可能要比進行大罷免還要低,應在可接受範圍內。如果要更進一步追求方便性與降低成本,可以考慮將六都的立委選舉與縣市長選舉合併。下一屆縣市長選舉應會落在2026年11月舉行,若要與六都立委選舉合併,需做較大的調整,難度可能較高,但可做為未來的方向之一。


決戰2026


受到選舉動員方式、投票率及投票門檻的限制,罷免投票的民意不一定是真正民意,且大罷免過程煩擾瑣碎、又會讓台灣民主的名聲掃地。更何況一個委員的被罷免就需多舉行兩次選舉,多個委員不同時地進行罷免,需要耗費多少社會成本?為什麼不回歸光明正大的正常選舉,在2026年公開對決,如此不但可以結束罷免亂象,也可以讓台灣回到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


兩個主要政黨這時可能又會計算,到底大罷免及2026年改選一半立委,哪個方案對他們現時的局勢比較有利。如果其中一個政黨計算出大罷免還是比較有利於他們獲得目前國會席次時,可能會不顧台灣長遠穩定發展,而拒絕2026方案。但兩黨需要考慮的是,在大罷免下,人人皆可能被罷免,不確定性高,結果更難預測。選擇大罷免可能陷入草木皆兵,不知敵人在哪裡的窘境。更可怕的是,它不會有一個結束的時刻。


決戰2026年可以讓兩黨提前有序的布局,針對民眾關心的議題提出改革方案,而不是藉由攻擊某些特定的候選人,罷免他們獲得席次,以此號稱獲得民意多數支持。事實上,大罷免是以檢驗個別立委的方式,妄圖偷渡成普遍的民意,本來就是一個畸形的方案。上述2026年方案才是一個可以獲得真正民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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